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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对《通知》的全部条文,对财产申报与登记这样的根本性的重大制度都没有规定,却要求报告婚姻变化这样的私事,让人感觉有作秀之嫌。国家的纪检监察部门都不可能去跟踪每一个官员的所有私生活,道德问题主要用道德手段去解决,社会舆论是道德遣责的主要形式,适当的形式是通过媒体去揭发作为公众人物的官员的丑闻,媒体不仅有这个权利,而且监督也是有效的。
南京市政府日前出台的《2005年廉政工作意见》中首次明确规定,干部婚姻变化情况要向组织报告。其实,这种无奈,不光是在政府机关反腐方面,在司法公正、经济公平、社会正义等各方面都不同程度地表现出来。但是这一规定出台以后,媒体评价叫好的并不多,相反从人民网的网友反映来看,批评与质疑的意见居多,为什么南京方面的愿望与民众的反映相距这么大呢?我认为,民众的头脑是清醒的,因为结合文件全文来看,《通知》中这一条内容本身是一个很局限的规定。说它局限,是因为这么一个正式的政府文件作出这样抓小放大、难以实施的规定,显得幼稚局限。基于以上原因,南京市政府这一善意的廉政规定,是在我国制度反腐的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出台的只涉及到了表面的,不具有操作性、合法性的规定。
婚姻变化是否与包二奶有关,这是一个很隐秘和私人化的问题,这种报告是靠不住的。如要查证,等到婚姻都已经变化了,其证据就往往会与二奶形成攻守同盟,非常困难。原因当然不是国务院法规全都合宪合法。
拥有私产的同时也意味着拥有了某种自主性和更高的自由要求,WTO在经济领域限制公权力的介入,同时也将带来管理体制和行政机构自身的变革我们无法理解《财产申报法》为什么不能进入立法议程,并作为各单位的创新之举。第387条对单位有上述行为的也作了规定。利用职权收受红包等财物,当然应当认定为受贿。
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公告,从今年6月起,全国海关全面推行红包公示制度,防止和纠正送、收红包行为,促进全系统廉洁从政、公正执法。海关总署还说:此举在国家机关中尚属首次。
国家工作人员不收红包或者收了红包要暴光作为海关的反腐新闻,只能说明有些单位和个人长期以来以腐败和掩盖腐败为正常。以一个已经发现后的公示来防止和纠正送、收红包行为,实际上是在避重就轻谈反腐,全面推行红包公示制度只会造成钱权交易问题已经全面解决的假象。但是,这种创新必须在制度上进行自上而下的全面改革,靠制度的内在体系的完善最大限度的减少腐败。而对这些行为的处理结果 ,也当然应当公开。
其实,在任何时候,党纪国法都禁止以红包等各种名目的钱权交易。2005.6.4资料链接:1.海关总署将把红包打开示众。没有以存款实名制度、交易登记制度和交易信息保存制度为前提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没有行政行为的公开与程序公正,没有权力制约和民主监督,来谈红包公示,就没有前提。此举在国家机关中尚属首次,看来这似乎是海关总署的一大廉政发明。
让人疑惑的是:难道以前海关工作人员收受红包是不要严肃处理的吗?难道处理收受红包的结果是不需要公开的吗?如果这就也算是我们的所谓廉洁从政、公正执法的话,则亵渎了廉洁和公正。所以,所谓红包公示,不是什么创新。
而红包公示之类的反腐创新措施,其实质是靠文字游戏欺骗舆论,平息民众的情绪,是一种自欺欺人的幼稚之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5条也规定这种行为要受到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海关公告承诺:严禁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工作对象以各种名义和方式赠送的红包(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红包公示之说,反映出我们已经认识到现有反腐措施存在的严重局限,必须要有制度创新。要真正改变打击收送红包等钱权交易行为,应当从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上找原因,立法自身的不合理是打击钱权交易的根本障碍。我国1997年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海关关员被检举有刁难卡压、收受红包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公告,从今年6月起,全国海关全面推行红包公示制度,防止和纠正送、收红包行为,促进全系统廉洁从政、公正执法。
而红包公示之类的反腐创新措施,其实质是靠文字游戏欺骗舆论,平息民众的情绪,是一种自欺欺人的幼稚之举。以一个已经发现后的公示来防止和纠正送、收红包行为,实际上是在避重就轻谈反腐,全面推行红包公示制度只会造成钱权交易问题已经全面解决的假象。
海关关员被检举有刁难卡压、收受红包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让人疑惑的是:难道以前海关工作人员收受红包是不要严肃处理的吗?难道处理收受红包的结果是不需要公开的吗?如果这就也算是我们的所谓廉洁从政、公正执法的话,则亵渎了廉洁和公正。
第387条对单位有上述行为的也作了规定。2005.6.4资料链接:1.海关总署将把红包打开示众。
没有以存款实名制度、交易登记制度和交易信息保存制度为前提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没有行政行为的公开与程序公正,没有权力制约和民主监督,来谈红包公示,就没有前提。国家工作人员不收红包或者收了红包要暴光作为海关的反腐新闻,只能说明有些单位和个人长期以来以腐败和掩盖腐败为正常。其实,在任何时候,党纪国法都禁止以红包等各种名目的钱权交易。要真正改变打击收送红包等钱权交易行为,应当从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上找原因,立法自身的不合理是打击钱权交易的根本障碍。
海关总署还说:此举在国家机关中尚属首次。所以,所谓红包公示,不是什么创新。
但是,这种创新必须在制度上进行自上而下的全面改革,靠制度的内在体系的完善最大限度的减少腐败。我国1997年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红包公示之说,反映出我们已经认识到现有反腐措施存在的严重局限,必须要有制度创新。利用职权收受红包等财物,当然应当认定为受贿。
海关公告承诺:严禁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工作对象以各种名义和方式赠送的红包(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我们无法理解《财产申报法》为什么不能进入立法议程,并作为各单位的创新之举。而对这些行为的处理结果 ,也当然应当公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5条也规定这种行为要受到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此举在国家机关中尚属首次,看来这似乎是海关总署的一大廉政发明司法腐败,积重难返,成了一种社会公害,人民痛恨不已,已经严重危害我们党和政府的威信,它是我们国家最大的不稳定。
与检察机关要求不能刑讯逼供一样,黑龙江省法院的所谓底线就是法官不能违背事实和法律裁判、不能故意徇私拖延、不能泄露审判秘密等。检察机关要坚持以证据为本,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坚决排除非法证据。
在地方,四川高院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发文严禁刑讯逼供,这样的讲话和文件令老百姓困惑:我们过去的立法难道是允许刑讯逼供的吗? 实际上,我们过去的每一部立法和司法解释都严禁刑讯逼供,这不仅在19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有规定,此后的公检法三家分别颁布的司法解释也都有明文规定,以其中最高检察院的文件为例,早在1999年1月18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就规定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后因抓获真凶,杜培武才被无罪释放。